跟着税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,交税人维权意识日益加强,税务行政法律的质量将面临更多的司法检测。本文所说事例即为发生在河北省的一则税务行政诉讼。
案情简介
A公司于2003年6月1日成为一般交税人,2008年9月,刊出税务挂号。2011年1月20日,重新填写税务挂号,2012年12月,第2次刊出税务挂号,经营执照一向未刊出。
2013年8月13日,某市国税局发现:该公司2005年9月至2009年2月获得出售收入未申报交税。2011年,A公司补开发票并申报交税,申报时按3%的税率,而不是按照业务发生时适用的17%税率,导致少缴税款。2014年2月14日,国税局认定该公司偷税,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奉告书并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议书。
A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议,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一审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定撤消该行政处罚决议书。某市国税局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认定国税局行政程序合法,A公司构成偷税,遂判定撤消一审判定,并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。该案完结。
争议焦点
本案有多个争议焦点,其中企业刊出一般交税人资历后的交税责任如何界定,是要点问题之一。A公司以为其主动补缴部分税款,少缴税款是由于税务机关核准其刊出一般交税人资历,从而康复为小规模交税人,客观上导致税率差异,自己没有差错。而某市国税局以为该公司在业务发生期间为一般交税人,应按照17%税率交纳增值税。
法理分析
在本案中,涉案企业以刊出了一般交税人资历为由,以为自己是小规模交税人,应该按照3%的征收率核算应交税额。期间该企业还几次刊出过税务挂号。咱们一并就一般交税人资历刊出、税务挂号刊出、工商经营执照撤消和刊出对于交税责任的影响进行分析。
1.一般交税人资历刊出的含义
《增值税暂行法令》第三十四条规则,“一般交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,或许不能够供给精确税务资料的,应按出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,不得抵扣进项税额,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。”在这种情况下,税务机关能够暂停交税人的一般交税人资历,交税人暂时损失抵扣进项税额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历。由此可见,一般交税人资历的损失或暂停并不意味着小规模交税人的康复,它的含义仅仅在于能够进项抵扣和请求领用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《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三条规则:“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则外,交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交税人后,不得转为小规模交税人”。到目前为止,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任何规则允许一般交税人转为小规模交税人。
按现行规则,在交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之前,需要先刊出一般交税人资历。而在刊出一般交税人资历之后、刊出经营执照之前,“抵扣进项税额,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”的资历确认现已损失,但由于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规则,并没有转为小规模交税人,因此不能按3%征收率核算应交税额,只能继续按增值税税率17%来交税。该案中,A公司于2003年6月1日经批准成为一般交税人。2008年9月,刊出一般交税人和税务挂号。在这期间,该交税人仅仅损失了“不得抵扣进项税额,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”的资历,但由于没有转为小规模交税人,所以仍应该按17%税率核算应交税额。该公司片面上故意隐瞒收入,客观上少缴税款,应定性为偷税。
而上述结论是一系列法律推理的结果,实践中确实有很多交税人和税务人员对此有误解,以为两者“非此即彼”。税法现在需要清晰的是,一般交税人按“权力”状态应该分为两种:正常的一般交税人和“失格”或“失权”的一般交税人。刊出一般交税人资历或被税务机关暂停资历后,仅仅损失了抵扣进项税金和领用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历或权力而成为“失格”或“失权”的一般交税人,而不是本案中A公司理解的转为了小规模交税人。
2.税务挂号刊出的含义
税务挂号是税务机关加强税务办理、税源监控的一种手段。一般情况下,交税人在刊出经营执照之前要向税务机关请求刊出税务挂号,而税务机关也只需在交税人表明要中止经营并进行清算后,才受理交税人的刊出税务挂号的请求。假如交税人在刊出了税务挂号后没有及时刊出经营执照,在这段时间内又进行了经营活动,并不阻止交税人交税责任的发生。
《增值税暂行法令》条规则: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、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,为增值税的交税人,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。”从这一规则能够看出,增值税的交税责任并不以税务挂号为交税要件,所以刊出税务挂号并不影响交税人的交税责任。
3.经营执照撤消和刊出的含义
在这个问题上,学界并没有太大的争议。经营执照的撤消意味着经营主体经营资历的损失,企业法人主体仍然保留,只需进行了应税活动,就会发生应税责任。而经营执照刊出后,由于企业法人主体归于消除,企业的交税责任消除。假如原企业人员仍以企业名义进行应税活动,相关交税责任应由当事自然人承当。
建议
在当前“依法治国”大背景下,进步税收法律质量刻不容缓。应该进一步清晰界定一般交税人资历及税务挂号的刊出、经营执照撤消及刊出对交税责任的影响,一方面能夯实税收法律质量,另一方面便于交税人理解和接受,削减交税争议,进步交税服务的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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